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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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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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4.09.2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3.0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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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劃、評估及推動本系之學術發展特設立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票選五人(若有其他候選人與得票數前五名候選人之一 票數相等,則該位候選人視同為得票數前五名之候選人,亦為當選委員)及系所主任 組成,卸任之系主任於卸任之第一年為當然委員。最高票當選召集人。 委員自每年八月一日起任期一年於每年六月份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二條: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票選五人(若有其他候選人與得票數前五名候選人之一 票數相等,則該位候選人視同為得票數前五名之候選人,亦為當選委員)及系所主任 組成,卸任之系主任於卸任之第一年為當然委員。最高票當選召集人。委員自每年八 月一日起任期一年於每年六月份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本會之職權為處理本系左列事項: 一、博士資格考試試務。 二、學生甄試試務。 三、學生考試試務。 四、助教工作分配。 五、獎學金甄選工作。 六、系務會議交辦工作。 第四條:本會於委員擬提案討論時,由召集人召開。 第五條: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始得開議,另須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 上(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委員會建議之事項經系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系會議時,得經系主任同意後實施 ,並在最近期之系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第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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