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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推選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系主任推選辦法
83.04.18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84.02.13 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12.11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3.04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3.18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4.29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3.29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22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7 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9.27 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一次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為使系務順利運作,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出缺時,依推選方式產生新系
    主任,特訂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推選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候選人資格、系主任任期與推選方式。

第四條:本系之推選委員會應有五人以上委員,由本系歷任系主任及教授組成,並推舉一人為
    召集人;人數不足時,由院長敦請系外副教授以上公正人士補足。

第五條:候選人資格為凡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外國
    大學或獨立學院任教之專任副教授或具副教授資格以上者。
    候選人之產生由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並經其同意,系外候選人應經本校教評
    會同意擬聘為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始得為候選人。公開徵求推薦人選必須於系主任
    任期屆滿前五個月公告,三個月前截止。

第六條:系主任任期為三年一任,得續任一次。若現任系主任如有意願續任時,須於第一任任
    期屆滿六個月前召開系務會議,並另推舉一人主持會議,採不計名投票,經系務會議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者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未
    獲通過者,則依初任推選作業辦理。

第七條:推選委員會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召集系務會議代表師開會,對候選人進行無
    記名投票,無法出席者可於開會前完成書面投票。投票時間必須於投票前一個星期公
    告之。投票人數須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始為有效。

第八條:投票時每人一票,每票至多圈選二位候選人,由推選委員會推薦得票數最高之前二至
    三名,呈報工學院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九條: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時,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
    全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並依本辦法進行系主任推選
    。

第十條:本辦法經系、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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