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83.04.18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09.25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1.12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6.01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27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1.07 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依照下列程序及評審辦法 :
    一、服務年資:
      1.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需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
      2.申請升副教授者需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3.申請升教授者需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4.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
       之限制。
    二、提出升等日期:六月二十日以前
    三、提出資料:除提出學校規定有關資料外,並應列舉本辦法有關之自評表及事實證
      明有關資料。

第三條:推薦辦法:
    一、審查項目中,研究部分滿40分,教學部分滿分40分,服務部分滿分20分,其中研
      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
      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二、報院順序以評審得分高低為準,最高者列為第一優先、次優者第二優先,同分時
      投票決定順序。
    三、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始得推薦。

第四條:評審標準:
    一、評審標準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研究部分最高40分,教學部分最高40分,而服務
      部分最高20分。
    二、所有評分標準,應以取得現職年資為依據。
    三、研究:(滿分40分,其中論文34分、研究計畫6分)
      1.論文:34分
        在國內外EI、SCI或SSCI學術期刊發表者每篇2~4分,其他期刊每篇1~2分
        。
         a、在國外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1~2分。
         b、接受視同發表 ,一稿多投者以一篇計算。
         c、專利視同期刊。
      2.研究計畫 :6分
        國科會研究計劃每件1分(最高6分),須有實際參與該項工作具主持人或協同
        主持人,方得列入計分。
    四、教學 :40%(滿分40分)
      1.教學經驗 :每滿一年最高2.5分,第六年起每年最高1.5分。
      2.教 材:
       a、有輔助教材者(可資佐證者)每科最高2分,總分不得超過6分。
       b、國立編譯館出版之書籍每本最高4分。
       c、穫得本校及教育部優良教材者每本最高4分。
       d、其他出版者每本最高3分。
      3.論文指導:每年最高4分。
      4.教學精神:包括授課情形最高4分。
    五、服務:20﹪(滿分20分)
      1.負責或參與系務工作者最高4分。
      2.設計新創、擴充試驗設備最高4分。
      3.主辦或承辦對外之學術會議、演講會、研討會最高4分。
      4.得國內外獎勵者最高5分。
      5.其他有關服務績優(列舉具體事實:如參加委員會、推廣教育、協同政府經
       建等)。
      6.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成效顯著,最高6分。

第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下載 (含審查表) PDF版本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下載 (含審查表) ODF版本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表


 申請人:    申請等級:  
評審項目:      
 一、研究:40%(滿分40分)  核定分數
   1、論文:34﹪  
   2、研究計畫:6﹪  
合   計  


 二、教學40%(滿分40分)  核定分數
   1、教學經驗  
   2、教 材
   3、論文指導
   4、教學精神


 三、服務:20%( 滿分 20 分 )  核定分數
   1、參與系務工作  
   2、設備籌建
   3、會議籌辦
   4、國內外獎勵
   5、其他有關服務績優
   6、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


評審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 核定分數
總  合  計  
註:審查項目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
  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
  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上一條
教師聘任辦法
回目錄頁 下一條
08教師評量要點
     
     
Login Suc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