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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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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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4.18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09.25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1.12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6.01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27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1.07 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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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依照下列程序及評審辦法 : 一、服務年資: 1.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需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 2.申請升副教授者需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3.申請升教授者需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4.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 之限制。 二、提出升等日期:六月二十日以前 三、提出資料:除提出學校規定有關資料外,並應列舉本辦法有關之自評表及事實證 明有關資料。 第三條:推薦辦法: 一、審查項目中,研究部分滿40分,教學部分滿分40分,服務部分滿分20分,其中研 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 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 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二、報院順序以評審得分高低為準,最高者列為第一優先、次優者第二優先,同分時 投票決定順序。 三、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始得推薦。 第四條:評審標準: 一、評審標準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研究部分最高40分,教學部分最高40分,而服務 部分最高20分。 二、所有評分標準,應以取得現職年資為依據。 三、研究:(滿分40分,其中論文34分、研究計畫6分) 1.論文:34分 在國內外EI、SCI或SSCI學術期刊發表者每篇2~4分,其他期刊每篇1~2分 。 a、在國外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1~2分。 b、接受視同發表 ,一稿多投者以一篇計算。 c、專利視同期刊。 2.研究計畫 :6分 國科會研究計劃每件1分(最高6分),須有實際參與該項工作具主持人或協同 主持人,方得列入計分。 四、教學 :40%(滿分40分) 1.教學經驗 :每滿一年最高2.5分,第六年起每年最高1.5分。 2.教 材: a、有輔助教材者(可資佐證者)每科最高2分,總分不得超過6分。 b、國立編譯館出版之書籍每本最高4分。 c、穫得本校及教育部優良教材者每本最高4分。 d、其他出版者每本最高3分。 3.論文指導:每年最高4分。 4.教學精神:包括授課情形最高4分。 五、服務:20﹪(滿分20分) 1.負責或參與系務工作者最高4分。 2.設計新創、擴充試驗設備最高4分。 3.主辦或承辦對外之學術會議、演講會、研討會最高4分。 4.得國內外獎勵者最高5分。 5.其他有關服務績優(列舉具體事實:如參加委員會、推廣教育、協同政府經 建等)。 6.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成效顯著,最高6分。 第五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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