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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量要點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評量要點
93.09.20.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1.30.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6.03.0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4.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6.24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凡本系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第三條:教授及副教授每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講師及助教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
      教授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
      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
      師者或「教學傑出」獎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教學優良」獎者,相當兩
      次研究主持費。
    五、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六、曾獲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系、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第四條: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初審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
    ,再將有關資料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院辦理複審。

第五條:本系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決議。各次會議
    之召開均需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始得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第六條:教師評量應就本次接受評量期間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
    慎評量,其所佔比例以教學(15~55%)、研究(15~55%)、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
    但三項總分合計必須為100%);而對於助教之評量主要以輔導及服務為原則,評量項
    目自行列表自評。受評教師應先行依據評分比例自我評審後再送交本系教師評審委員
    會討論,以全體出席委員評核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含)以上為評量通過。
    評量不通過者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

第七條: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第八條:受評量教師對本系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

第九條: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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