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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航水槽管理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拖航水槽管理辦法
101年09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103年02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
104年06月22日系務會議修訂
106年11月06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發揮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以下稱本系) 拖航水槽功能,維持試驗品
    質,提升教學與研究水準,依據教育部「學校實驗室與實習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及
    本系「空間管理辦法」,訂定本拖航水槽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並考量本實驗室特殊
    性質,旨在確保進入本實驗室內人員之人身安全與本實驗室內資源之最佳化利用積極發
    揮水槽功能永續營運。

第二條:拖航水槽之管理由系主任指派一名負責老師,負責借用申請之簽核、器材添購及維修預
    算之彙整,並由系辦派員協助執行,承辦人員維護工作含下列各款:
    一、協助負責老師執行水槽管理。
    二、軌道、照明、抽排水設施、抽排風設施、吊裝器械、油壓升降設備養護。
    三、台車、造波機功能檢查、水位控制。
    四、整潔、配管、配電管理及記錄工作。
    五、記錄並公布借用排程表、各項設備安裝及保養、變更紀錄維護及公告。
    六、水槽大門的開關。
    七、水槽借用前後設備測試及驗收工作。

第三條:水槽之借用程序依本項各款辦理:
    一、水槽借用之申請最早為擬使用前兩個月始受理。(附件一)
    二、申請書於使用者及負責老師簽核後執交系辦公室加入排程、進行繳費,並公告在系
      所網頁以供查詢。
    三、使用水槽作實驗之前三天需先至系辦公室承辦人員確認所欲使用之水位與器材,並
      簽訂保證切結書(附件二),以利實驗相關事物之準備及檢查。
    四、實驗取消或延期須於前三天告知承辦人員。
    五、借用完畢須將設備回復原狀,並清理回復整潔後通知系辦承辦人員予以驗收。
    六、水槽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點至晚上十點。欲於開放時間外使用者,則需以專案經
      系主任簽准後向系辦公室借用鑰匙需押證件並簽屬安全須知切結書(附件三)。

第四條:使用者加裝自用之實驗儀器及設備依本條各項辦理:
    一、使用者加裝自用之實驗設備需檢附安裝示意圖,簽請負責老師同意後,於系辦派員
    陪同下始得安裝。
    二、系辦承辦人員應將變更部分及日期註記於拖航水槽借用排程表。
    三、借用人加裝之儀器及設備應於借用完畢時回復原狀,並由系辦人員予以驗收。
    四、借用人欲將加裝之儀器捐贈系上,須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將儀器及設備移交系辦管理
      並將使用技術相關資料、廠商聯絡資料、財產登記轉移承辦人員。

第五條:借用水槽需繳交使用費,以維持水槽基本維護經費。使用費收取標準及使用標準如以下
    各項:
    一、水槽使用使用費
      借用本系拖航水槽進行實驗支付使用費以每日新台幣三萬元或每週十五萬元計。
      單純使用水槽未使用任何本系拖航水槽設備者,以每小時二千元計,一次至少兩小
      時。
      計畫執行單位為校內單位以五折計價,計畫執行單位為本系者以一折計價。優惠價
      格需於試驗前一週申請,取消試驗需於三日前提出否則不予退還使用費。
    二、技術人員技術服務費
      需本系技術人員代為操作者,操作服務費以每日三千元計,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不滿一日以一日計。計畫執行單位為本系者以五折計價。
    三、非屬船模試驗者,試驗前應有一日以上準備期進行試驗協商、設計與儀器測試,並
      於試驗第一日由技術人員協同作業。
    四、存放空間之使用租金
      於實驗期間以外,欲租用水槽周邊場地作為大型實驗器材存放空間者,每個月以每
      平方公尺租金一百元,並由系辦承辦人員以不影響人員實驗及安全動線為原則下協
      調租用。
    五、本系老師借用繳費方式得由計畫經費項下支付,外系及校外單位則由成功大學或成
      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開立檢測費或技術服務費支付。
    六、經費之支用
      水槽使用費、水道使用費與技術服務費供作水槽維護與設備更新之用,每年除固定
      編列消耗性材枓費購買軌道保養用油、抹布及台車與造波機維修費,其餘經費以水
      電費及拖車設備養護為優先。委託試驗服務費,除支付本條第一項的系內計畫水槽
    使用費之外,主要用於技術人員之人事費用。若水槽維運管理的特殊狀況須由此收入支
    付時,應專案簽請負責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六條:設備維修及添購經費:
    一、五萬元以下之設備毀損維修經費,屬人為操作疏失者由肇事人負擔;金額超過五萬
      元者,超過部分的百分之二十由肇事人負擔,其餘部分由負責老師彙整後提報系主
      任,商議維修經費來源。
    二、設備毀損維修非屬人為操作疏失所致者,由負責老師彙整所需經費後提報系主任,
      商議維修經費來源。
    三、水槽設備之新添購或維修費用,經由系務會議商請各計畫認購者,認購金額可抵用
      拖航水槽使用費及租金。
    四、本條一至三項適用本系師生,非本系師生屬人為操作疏失者需照價賠償。

第七條:借用人員使用規定:
    一、未經借用程序不得使用。
    二、未經本系訓練取得認證者(附件四)不得操作台車及造波機。
    三、使用前須與系辦承辦人清點實驗設備功能。
    四、進入槽內水域作業須穿戴救生衣,並須保持一人留守水槽邊。
    五、台車移動前須檢查並維持軌道及黃線區內淨空。
    六、吊搬作業須保持距離,禁止穿越物體下方,吊運大型船模或設備並須知會系辦承辦
      人協同作業。
    七、電軌含有440V高壓電,禁止人員於電軌下方作業。
    八、使用器材(如吊繩、鉛塊、枕木、墊材、油壓升降設備、台車)需於每日離開前歸回原
      位。
    九、為保持除濕機運轉台車及造波機電源毋須關閉。
    十、任何硬體增減、調整須告知系辦承辦人紀錄於排程表。
    十一、暫置實驗器材需懸掛告示牌,未懸掛者由承辦人收納保管。
    十二、軌道須保持乾燥,軌道遭水份潑濺處須盡速擦拭並告知系辦承辦人進行保養。

第八條:為鼓勵師生進行研究或有意義之活動,本系師生使用拖航水槽進行教學、研究、學術等
    相關活動,可專案簽請負責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得於水槽空檔時段借用,免收使用費,
    但仍須依規定簽署保證切結書。

第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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