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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系友會
服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及其前身)系
     友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為要推動本系系友聯繫及協辦各屆畢業生同學會聚會,蒐集系友
     資料,發行系友通訊刊物,提供業界徵才資訊,或提供系友人才資料庫,
     以協助系友獲得寶貴資訊,推薦傑出系友、傑出校友,在政府所頒行之有
     關法令範圍內得負責聯繫系友辦理各項業務。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所有對外文件均須由理事長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四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
     意聘命之,以統籌辦理業務。

第 五 條:本委員會另設委員若干人,依本系歷屆畢業年班為基準,由主任委員就會
     員中提名,大學部以畢業年度為準每個年班推薦一名委員,碩士班及博士
     班以畢業年度為準一同於每個年班僅推薦一名委員,經理事長同意聘任之
     。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當然為本委員會委員,所屬年班內不另提名委員。

第 六 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為貳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 七 條:本委員會之委員如有出缺時,即報請理事長同意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任
     期。

第 八 條:本委員會應建立本系各屆及各年班之連繫平台,本委員會的委員為各年級
     畢業生的連絡人,負責該年級畢業生與本會的連絡事宜。其年度工作報告
     應於每年會員大會中由主任委員向大會報告。

第 九 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依需要召集之。

第 十 條:委員會議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案有出席委員半數
     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由主席決定之。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屬於一般性者,報請本會理事長決定之。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密切關係之重要決議案件,應報由理事長提經本會
     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經常費用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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