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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0.04.15 七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3.04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3.18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24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系依據本校各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委員六至十五人:
    系主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推選之,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其產生辦法如下:
    一、本委員會選舉之選舉人為本系全體專任老師。被選舉人為本系全體專任教授。
    二、各選票需圈選五位教授以上(含)方為有效。
    三、取得票數超過投票數半數以上(含)之候選人為當選委員;若得票數超過投票數半
      數之候選人未達五位,則取得票數為前五名之候選人為當選委員;若有其他候選
      人與得票數為前五名候選人之一得票數相等,則該位候選人視同為得票數為前五
      名之候選人亦為當選委員。
    四、主任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第三條:本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本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講座、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一、本系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應依本系聘任辦法,由本會審查通過,再送經
      本系系務會議同意後,提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聘任辦法另訂之。
    二、本系教師之升等,應依本系升等辦法,由本會審查通過升等後,向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推薦。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另訂之。
    三、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由本會依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
      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含)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報
    告或說明。

第七條:本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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