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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系主任推選辦法
83.04.18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84.02.13 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12.11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3.04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3.18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5.04.29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3.29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22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7 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9.27 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一次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9.06.15 一百零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7.15 一百零八學年度(第170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推選本系系主任,依本校組織 
       規程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為使系務順利運作,於系主任任期屆滿五個月前或出缺時,依本辦法推選新任系主
       任。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推選委員會委員產生方式、候選人資格、系主任任期與推選方式。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有委員五人以上,由本系歷任系主任及本系專任教授組成。召集人由推選
       委員會委員相互推選一人擔任之。推選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時,由工學院院長推舉系外
       副教授以上之公正人士擔任之。

       推選委員會委員如接受推薦成為系主任候選人,應解除委員職務。

第五條 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任          教之專任副教授或具副教授資格以上,始具本系系主任候選人資格。

       系外候選人應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擬聘為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者,始具本系系主         任候選人資格。

       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五個月前,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人選,公告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

第六條 系主任任期為三年一任,得連任一次。若現任系主任如有意願連任時,須於第一任任期          屆滿六個月前召開系務會議,並另推舉一人主持會議,採無記名投票,經系務會議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者按行政程序報請校長續聘之;未獲通過         者,則依本辦法推選新任系主任。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於系主任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召集系務會議代表開會,對候選人進行無記名         投票。投票人數須有系務會議代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始為有效。

       投票時每人一票,每票至多圈選二位候選人,由推選委員會推薦一至三名,陳報工學院         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候選人僅一人時,應有系務會議代表無記名同意票二分之一以上,始得陳報工學院院長         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 系主任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時,由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          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主任職務,並依本辦法推選新任系主任。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系主任推選辦法

       系主任推選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