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聘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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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4.15 七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87.01.12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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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系依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教師之聘任,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本系之任務及發展有所助益者。 二、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講師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而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 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學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 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學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 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 作者。 (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六、本系因特殊需要得延聘專業技術人員為專業教師,擔任大學部教學工作,其聘任 資格依據教育部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研究所或經教育 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第四條:本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本系教師之聘任除短期以契約明定 其權利義務與聘期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三年以後續聘之每次均為 二年。教師長期聘任依學校規定辦法實施。 第五條: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聘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系教評會審議是否續聘,若不通 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得直接長期聘任 。 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續聘。但情況特殊,經本系 教評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新聘 講師比照辦理。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第六條:本系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聘期屆滿得予續聘,聘期屆滿不再續聘謂之停聘,聘期中 由本系主動向校方建議解約者謂之解聘。教師不服解聘或停聘處理,得向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申訴之。 第七條:教師聘任後除短期以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與聘期、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或有左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贖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消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 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八條: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左列資料或證件: 一、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履歷表。 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著作。 五、服務證書。 六、推薦函三封。 七、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第九條:新聘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 訊。教師聘任之初審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委 員決議,審查通過後向院推薦。 第十條: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二月一日及八月一日)為起聘 日期。本系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及五月十五日前完成推薦程序。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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