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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評量要點

93.09.20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1.30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6.03.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6.28 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97.04.28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6.24 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7.11.19 一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10.17 一百零八學年度第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本系教師評量事宜,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要點。
  • 凡本系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
  • 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獎,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獎,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獎,每次三分。

(2)本校工學院輔導優良獎,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系、院教評會確認者。

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 本系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初審經本系教評會通過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工學院辦理複審。
  • 本系教評會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決議。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需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 教師評量應就本次接受評量期間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其所佔比例以教學 (30~70%)、研究 (30~70%)、輔導及服務 (10~30%)為原則,三項總分合計必須為100%;受評教師應先行依據本系自評項目表自行分配比例,自我評審後再送交本系教評會討論,經系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評量不通過者,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
  • 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 受評量教師對本系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 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提報院、校教評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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