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教師評量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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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9.20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1.30 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96.03.05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6.28 九十五學年度第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97.04.28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6.24 九十六學年度第八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07.11.19 一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10.17 一百零八學年度第一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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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獎,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獎,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科技部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獎,每次三分。 (2)本校工學院輔導優良獎,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者,經系、院教評會確認者。 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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