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使本系空間能充分發揮教學及研究功能 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空間依其功能分為:
1.教室(含討論室):為教學上課之處所。
2.辦公室(含主任室、漁船中心):為執行本系系務所用之空間。
3.教授室:為提供本系教師教學及研究之用。
4.專屬研究生室:為提供本系專任教師指導之研究生學術研究之用。
5.公共研究生室:為提供研究生之學術研究之用,依第十條規定申請借用 。
6.專題室:為配合本系教師進行研究計劃或成立研究中心,而以租借方式提供相關教師使用。
7.公共教學實驗室:惟供本系課程教學使用之實驗空間 。
8.專屬實驗室:為提供本系教師專屬之研究實驗空間 。
9.教研合用實驗室 :提供本系實驗課程使用之專屬實驗室或專題室。
10.公用儀器室。
11.拖航水槽:含地下一樓入口及會議室另設管理辦法 。
12.公設空間:凡不屬上述者為本系公設空間。
上述各類空間之範圍由系館規劃委員會規劃、調整,報請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第三條:教室、辦公室、公用儀器室、公共研究生室及公設空間,由系主任統籌管理,變更使用功能需向系館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方可使用。
第四條:教授室分專任與兼任兩類,專任教授室供一位專任教師使用,於就職時配給使用,離職時須於一個月內將教授室清理完畢並歸還本系。兼任教授室原則上每間供三~四位兼任教師使用,離職時須於一個月內,清理完畢並歸還本系。
第五條:公共教學實驗室為公用空間,由系主任負責督導,必要時得分派相關課程教師、 技術人員 協助。若教師需於實驗室內從事非教學之短期(一年內)研究工作時,須向系館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核空間維護費並報請系主任同意後始得進行,使用期間應保持整潔、隨時可支援其他教學、研究及參觀,不得隔間或遮蔽並於研究工作結束半個月內清理完畢,經系主任檢核後銷案。若未能完成清理工作者,爾後不得再行借用實驗室。若由相關課程教師協助管理時, 系主任得配予行政助教或相關資源支持。
第六條:專題室由本系借予相關教師使用,借期至少半年以上;有意承借之教師應向本系提出,由系館規劃委員會依需求之合理性、急迫性審議、分配,並報請系務會議同意後始得使用。使用期屆滿後,承借人應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承借教師負擔。本系訪問學人得由邀請者租用專題室或兼任教授室提供其教學研究之用。依本系維護需要,專題室每坪每月收費以新台幣 貳佰伍拾元為原則,每年得依物價與需求變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
第七條:專屬研究生室及專屬實驗室配與每位專任教師到職時一人一間,離職時須於一個月內將研究室清理完畢並歸還給本系。專屬研究生室及專屬實驗室得借予本系其他專任教師使用,並於一週內向系主任及系館規劃委員會召集人報備。系主任及系館規劃委員會應預留足夠之專屬研究生室及專屬實驗室給新進教師。
第八條:本系設有公用儀器室,以存放本系公用或教師暫時不用且使用年限之專管儀器設備。放置於本室之儀器應附使用手冊。本系教師皆有權借用存放於本室之儀器設備,以提昇設備使用率。欲借用之教師須先向本系辦公室申請,公用儀器設備經系主任同意,教師專管儀器設備經所屬教師同意後始得借用。
第九條:為禮遇本系退休教授,本系得提供其兼任教授室空間,兼任教授室僅供自用,不用時即歸還本系。分配優先順序如下:
一、於該學年有兼課者。
二、當年度擔任產學或政府補助研究計畫之主持人者。
三、訪問學人。
依前項規定分配後,若兼任教授室尚有空間時可提供其他退休教授申請,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使用。
第十條:本系公共研究生室,本系教師若研究生超過七人以上者,可向系館規劃委員會申請借用。使用期屆滿後,承借人應於一個月內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本系教研合用實驗室乃教師之專屬實驗室或專題室提供本系實驗課程使用者,使用期間得免除專題室全部租金。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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