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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90.12.31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3.02.23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4.09.2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4.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8.04.28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6.17 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4.08 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細則依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度實施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訂
    定本細則。

第三條:本系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工作並列入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
    參考。另由具有國家執照之心理師協助導師之輔導工作。

第四條:導師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學習與家庭狀況,關懷其生活、學習生涯及身心
      健康,導引其身心發展,培養健全人格。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
      格測驗。
    二、協助導生擬定學習計畫,學期末公告選課輔導時間,引導每學期選課狀況,研討生
      涯規劃事宜。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送交學務
      處生活輔導組。
    四、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
      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五、於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或受記過以上處分時,結合學務處學生輔導組、
      生活輔導組、僑生輔導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六、於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可商請有關人員實施輔導,並
      與其家長或監護人聯繫,必要時得由學務處心理師協助輔導。
    七、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或輔導需要,不得對外公開
      或洩漏。

第五條:大學部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小組制(每位導師輔導大學部導生以不超過20名為原則)。
    研究所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為指導教授制,研究生以指導教授擔任導師為原則,尚未確
    定指導教授者,以所長為其導師。

第六條:每學期每位導生至少應主動與導師會談一次,並視情況需要增加次數。

第七條:若導生未主動與導師約談.導師應主動約談導生,但導生之主動性將列入操行成績
    評核。

第八條:導師經費依導生人數計算,其中54%為導師人事費,46%為導生輔導活動費。導師人事費
    由學務處撥入導師帳戶;導生輔導活動費撥入本系帳戶,專用於導生輔導。

第九條:導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大學部導生輔導活動費之54%作為師生聚餐補助。剩餘經費為其他相關活動之費
      用。
    二、研究所導生輔導活動費之100%作為師生聚餐補助。

第十條:導生輔導活動費之支用,請系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由系主任核定各
    項活動之費用,並按實際支用情形核銷;導師與導生聯誼活動費用定額專用,並應於學
    期結束前二週檢據報銷。

第十一條:導師應協助學生資料之建立:
     一、導生訪談記錄表:導師平時訪談時做記錄,每學期結束後二週內,由承辦人員將
       資料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系上學生資料檔。
     二、應屆畢業生就業輔導意見表:請大四導師於每年四月份時,請導生填寫資料,並
       於4月30日前交由承辦人員彙整後,送系主任審閱,並存於學生資料檔。

第十二條:系上應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彙送每位授課教師一份全系導師、導生名單,以便授課
     教師與導師聯絡。

第十三條:導師於輔導導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系務會議中討論。

第十四條:系主任及導師應出席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召開之全校導師輔導工作研討會或各項輔導
     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十五條:本系導師之排定,依配合必修課、導師評鑑結果、年資、輪流的順序考量為原則,由
     系主任排定之。

第十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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