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碩博士研究生學位考試委員聘任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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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2.06.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新訂 | |||
第一條: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含)以上,並應具 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 一、曾任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三條: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考試委員: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四條: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或系主任推薦,經學術委員會遴選審核通過後,將學 位考試委員名冊提報教務處,並簽請校長聘任之。 第五條: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員出席。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能舉行。博士學位考試委 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院)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始 能舉行。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提報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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