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研究生申請及更換指導教授辦法
101.09.24.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1.14.一百零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12.30.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系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
    導教授原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教師
    ,研究生填寫指導教授選定申請表(如附表1),經指導教授同意簽名後,將申請表繳交
    至系辦公室登記。本系每位教師指導碩士班新生以3人為原則,其中指導甄試入學新生
    以2人為限,指導博士班及國際研究生不限。

第三條: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
    同意始得為之(申請表如附表2)。原指導教授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在學期
    間更動論文指導教授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系主任召開系學術委員會會議議決: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第五條:研究生依本原則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並受指導下所
    獲得之研究成果,如係基於原指導教授其著作權之著作而完成,或為原指導教授與研
    究生之共同著作者,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第六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送教務處核備。



 
研究生申請及更換指導教授辦法下載 PDF版本(含申請表)
 
研究生申請及更換指導教授辦法下載 ODF版本(含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