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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及研發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 一 條: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其前身)系友 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本委員會為要促進學術交流及研究開發,加強產、官、學合作,在政府所頒 行之有關法令範圍內得負責辦理學術研討會及受理機關團體或個人之委託技 術及研究開發服務業務。 第 三 條:本委員會不得對外行文。所有對外文件均須由理事長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 四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 聘命之,以統籌辦理業務。 第 五 條:本委員會另設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理事長同意聘任之。 第 六 條: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監事同為貳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 七 條:本委員會之委員如有出缺時,即報請理事長同意另行聘任,以補足該任 任期。 第 八 條:本會辦理學術研討會及受理委託技術及及研究開發服務案後,普通案件 由理事長授權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會員一人負責學術研討會及受理委 託服務工作。其年度工作報告應於每年會員大會中由主任委員向大會報 告。 第 九 條:本委員會之案件有涉及專門技術者,得由本會聘請非本會會員之專門工 業技師或專門技術服務人員擔任,其費用列入服務費內,由申請受理委 託服務者負擔之。 第 十 條: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依需要召集之。 第十一條:委員會議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委員會決議案有出席委員半 數以上之同意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由主席決定之。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屬於一般性者,報請本會理事長決定之。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密切關係之重要決議案件,應報由理事長提經本 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經常費用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內統籌支應。 第十四條:受理委託服務費用標準由理事會訂定之。實際收取費用由雙方協議之, 本會應保留百分之十。 本會保留費用不含辦理該案所發生之稅額。 第十五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