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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系務會議規則
104.06.22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107.10.01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
      務會議規則。

  第二條:系務會議代表組成:
      一、本系專任教師。
      二、學生代表1人(學生代表得由大學部及研究所推選出1名代表,推選辦法另
        訂之)。

  第三條: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每學期至少須召開一次。若有系務會議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系主任應於十日內召開臨時系務會議。若系主任無法出
      席時,應由出席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主持會議。

  第四條:系務會議審議事項:
      一、校、院交議事項。
      二、本系各章程辦法之制訂或修改。
      三、本系各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五條:系務會議應有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而出席會議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本規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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