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助教評量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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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16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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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四點第三項規定,以及「助教評量準則」,訂定本系專任助教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助教,係指於86年3月21日前取得教育部助教證書之專任助教,助教每滿三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第三條 本系專任助教應於接受評量之當年度四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並提送院辦理複審。
第四條 本系專任助教評量項目及配分標準如下:(滿分100分)
第五條 本系專任助教評量程序,受評者依評量項目自評,再送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初審結果以全體出席委員評核分數之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為評量通過,評量不通過者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辦理。受評量者對本系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 第六條 本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提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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