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 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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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28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4.12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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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系為強化導師輔導功能及鼓勵導師熱心參與學生輔導,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優良 導師獎勵與遴選實施要點」,訂定「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優良導師獎勵與遴選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優良導師係指在本系擔任導師工作一年以上,對學生輔導工作熱心參與,在輔導學生 生活、學習與活動等著有成效,堪為表率者。 第三條:優良導師之遴選,配合學校行程,每學年辦理一次。其遴選標準如下:校定導師基本 輔導工作自評占30%(如附表一),導師輔導工作評量問卷占70%(如附表二)。 第四條:校定導師基本輔導工作如下: 1.導談會議紀錄。(註:上、下學期各4次) 2.參加系所院校各層級導師輔導研習會議。 3.對於學生住宿環境(含賃居校外者)及其它校外活動(含校外工讀)之安全,導師之了 解情形與輔導成效。 4.學生憂鬱與自殺之篩檢、轉介及輔導成效。 5.按時繳交操行成績。 6.鼓勵大學部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類型競賽活動。 7.其他輔導成效(學生選課、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重大特殊事故等之輔導相關 資料)。 第五條:本系優良導師之遴選由系務會議辦理,遴選出本系優良導師一名,推薦其參選工學院 及本校年度優良導師。 第六條:獲「全校特優導師」者二年內不再予以重複推薦;獲「工學院優良導師」者二年內不 再予以重複推薦。 第七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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